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于2008年5月16日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08】706号文批准发起设立。基金合同于2008年8月27日生效。
(一)基金管理人保证招募说明书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本招募说明书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二)投资有风险,投资人申购基金时应认真阅读本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和基金合同。
(三)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会面临科创板机制下因投资标的、市场制度以及交易规则等差异带来的特有风险,包括但不限于退市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集中度风险、监管规则变化的风险等。基金根据投资策略需要或市场环境变化,可选择将部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或选择不将基金资产投资于科创板股票,基金资产并非必然投资于科创板股票。
(五)本基金本次更新招募说明书系根据2019年9月1日起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的修订,相应更新招募说明书的重要提示、绪言、释义、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基金的收益分配、基金的会计与审计、基金的信息披露、法律文件摘要等章节内容,上述内容更新截止日为2019年11月8日。除另有说明外,本招募说明书所载其他内容截止日为2019年8月26日,有关财务数据和净值表现截止日为2019年6月30日,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本招募说明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管理办法》”) 、《公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编写。
本招募说明书阐述了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目标、策略、风险、
费率等与投资人投资决策有关的全部必要事项,投资者在做出投资决策前应仔细阅读本招
基金管理人承诺本招募说明书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
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本基金是根据本招募说明书所载明的资料申请
募集的。本基金管理人没有委托或授权任何其他人提供未在本招募说明书中载明的信息, 或对本招募说明书做出任何解释或者说明。
本招募说明书根据本基金的基金合同编写,并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合同是约定基
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法律文件。基金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
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
承认和接受,并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投资人
本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编制、披露与更新要求,自《信息披露办法》实
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 指《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
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 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长城稳健增
《基金法》 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3 年 3 月 15 日颁布、同年 6 月 1 日实施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9 年 7 月 26 日颁布、同年 9 月 1 日实施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4 年 7 月 7 日颁布、同年 8 月 8 日实施
《流动性风险规定》 指中国证监会 2017 年 8 月 31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
7、电话 传线. 管理基金情况:目前管理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
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富核心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LOF)、长城
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
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
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 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 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 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荣纯债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 金、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 券投资基金、长城港股通价值精选多策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研究精选混合型证券 投资基金、长城短债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瑞三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发起式证券投 资基金等四十八只基金。
王军先生,董事长,学士。曾任中国华能集团有限公司财务部副主任,1999 年 7 月
熊科金先生,董事、总经理,硕士。2019-11-142005届本科毕业设计品特轩心水曾任中国银行江西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业务部负责人,中国东方信托投资公司南昌证券营业部总经理、公司证券总部负责人,华夏证券有限公司江西管理总部总经理,中国银河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基金部负责人、银河基金管理有限
何伟先生,董事,硕士。曾任职于北京兵器工业部计算机所、深圳蛇口工业区电子开 发公司、深圳蛇口百佳超市有限公司等公司,1993 年 2 月起历任君安证券有限公司投资 二部经理、总裁办主任、公司总裁助理兼资产管理公司常务副总经理、营业部总经理,国 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华富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筹)拟任总经理,国泰君安 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助理、公司副总裁,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裁、党委副书记,长 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
杨超先生,董事,博士。现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金融研究所所长助理(主持工作), 首席研究员。曾任职于安徽省冶金科学院研究所、天津港集团财务公司、鹏华基金管理有 限公司。2012 年 4 月起加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长城证券金融研究所行业三部 经理、新兴产业部经理。
杨玉成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董事会秘书,东方金融控股(香港)有限公司董事长,上海东方证券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上海财经大学财政系教师,君安证券有限公司证券投资部总经理助理,上海大众科技创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副总经理,上海申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董事、副总经理,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财务总监、副总经理,申能集团财务有限公司董事、总经理。
姬宏俊先生,董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副总裁。曾任河南省计划委员会老干部处副处长、投资处副处长,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金融处副处长,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信贷一处副处长。
金树良先生,董事,硕士。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济师。曾任职于北京大学经济学院国际经济系。1992 年 7 月起历任海南省证券公司副总裁、北京华宇世纪投资有限公司副总裁、昆仑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总裁、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资产管理部总经理及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资产管理部总经理、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务副总经理及总经理、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
万建华先生,独立董事,硕士。现任上海市互联网金融行业协会会长,通联支付网络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曾任中国人民银行资金管理司处长,招商银行总行常务副行长兼上海分行行长(期间兼任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国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现招商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银联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总裁,上海国际集团党委副书记、副董事长、总经理,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董事长,证通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
唐纹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电力部科学研究院系统所工程师,中国 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经济信息部副处长、处长,中国华能集团香港公司副总经理、党委书 记。
徐英女士,独立董事,学士。现已退休。曾任北京财贸学院金融系助教、讲师,海南汇通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副总经理、常务副总经理,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董事长、党委书记,景顺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长、中国证券业协会理事,新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副董事长。
鄢维民先生,独立董事,学士。现任深圳市证券业协会常务副会长兼秘书长、深圳上 市公司协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曾任江西省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发展室副主任,深圳市体 改委宏观调控处、企业处副处长,深圳市证券管理办公室公司审查处处长,招银证券公司 副总经理。
吴礼信先生,监事会主席,会计师、中国注册会计师(非执业)。现任长城证券股份 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曾任安徽省地矿局三二六地质队会计主管,深圳中达信 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一部部长,大鹏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财综合部经理,大鹏证券有限责任 公司资金结算部副总经理,第一创业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计划财务部副总经理。2003 年进 入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任财务部总经理。
曾广炜先生,监事,高级会计师。现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助理兼风险 控制部总经理。曾任职于中国燕兴天津公司、天津开发区总公司、天津滨海新兴产业公司, 2003 年 1 月起历任北方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信托业务四部副总经理、证券投资部副总 经理、财务中心总经理、风险控制部总经理。
杨斌先生,监事,硕士。现任东方证券股份有限公司首席风险官、合规总监。曾就职
于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非银行金融机构管理处,自 1998 年 7 月至 2015 年 5 月先后于上
海证监局稽查处、案件审理处、案件调查一处、机构监管一处、期货监管处、法制工作处 等部门任职,历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处长。
黄魁粉女士,监事,硕士。现任中原信托有限公司固有业务部总经理。2002 年 7 月
进入中原信托有限公司。曾在信托投资部、信托综合部、风险与合规管理部、信托理财服 务中心工作。
何小乐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董事会秘书。2003 年 7 月起
先后任职于中国农业银行四川省分行、花旗银行(中国)有限公司成都分行任客户经理,
2010 年 10 月至 2018 年 2 月就职于成都弘俊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投资经理、总经理。
袁柳生先生,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总经理。2008 年 6
月至 2014 年 2 月任职于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综合管理部,2014 年 3 月至 2018 年 4 月
王燕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财务经理、综合管理部副总经理。 2007 年 5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曾在运行保障部登记结算室从事基金清算工作, 2010 年 8 月进入综合管理部从事财务会计工作。
张静女士,监事,硕士。现任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法务主管。曾任摩根士丹利华鑫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监察稽核部监察稽核员。
彭洪波先生,副总经理兼国际业务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历任深圳东园路营业部电脑部经理,公司电子商务筹备组项目经理,公司审计部技术主审。2002 年 3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监察稽核部业务主管、部门副总经理、部门总经理、公司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公司总经理助理兼运行保障部总经理、信息技术部总经理。
杨建华先生,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基金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大庆石油管理局、华为技术有限公司、深圳和君创业有限公司、长城证券股份有限公司。2001 年 10 月进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工作,曾任公司总经理助理、研究部总经理。
沈阳女士,副总经理兼机构理财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中国证券报、恒生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博时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浙商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9 年 1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赵建兴先生,副总经理兼电子商务部、信息技术部总经理,硕士。曾就职于天津通信广播公司、光宝电子(天津)有限公司、北京长天集团、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宝盈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017 年 6 月加入长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历任总经理助理、信息技术部和电子商务部总经理。
车君女士,督察长兼监察稽核部总经理,硕士。曾任职于深圳本鲁克斯实业股份有限公司,1993 年起先后在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市场处、机构监管处、审理执行处、稽查一
处、机构监管二处、党办等部门工作,历任副主任科员、主任科员、副处长、正处级调研员等职务。
蔡旻先生, FRM, 厦门大学金融工程专业经济学学士及硕士。2010 年进入长城基
金管理有限公司,曾任固定收益部债券研究员,“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
助理。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长城岁岁金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
理,自 2015 年 1 月至 2016 年 11 月任“长城淘金一年期理财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
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长城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自 2016 年 3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4 月至 2017
年 7 月任“长城新视野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至 2018 年 8 月任
“长城久惠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12 月至 2018 年 11 月任“长
城久祥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5 月至 2019 年 1 月任“长城久
盈纯债分级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6 年 6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长城久源
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至 2019 年 5 月任“长城久利保本混
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9 年 1 月至 2019 年 6 月任“长城久盈纯债债券型证
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5 年 5 月至今任“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
金经理,自 2016 年 11 月至今任“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7 年
7 月至今任”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
城增强收益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经理,自 2018 年 6 月至今任”长城久荣
“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历任基金经理如下:刘海先生自 2008 年 8
杨建华先生,投资决策委员会委员,公司副总经理、投资总监兼基金管理部总经理、基金经理。
(1)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规定独立运用基金财产;
(2)依照基金合同获得基金管理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或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收入;
(5)在符合有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制订和调整有关基金认购、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式;
(6)根据本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监督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托管人违反了本基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9)自行担任或选择、更换登记结算机构,获取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并对登记结算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0)选择、更换代销机构,并依据销售代理协议和有关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11)选择、更换律师、审计师、证券经纪商或其他为基金提供服务的外部机构;
(1)依法募集基金,办理或者委托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机构代为办
(3)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4)配备足够的具有专业资格的人员进行基金投资分析、决策,以专业化的经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5)建立健全内部风险控制、监察与稽核、财务管理及人事管理等制度,保证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6)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外,不得为自己及任何第三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9)采取适当合理的措施使计算基金份额认购、申购、赎回和注销价格的方法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13)严格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及报告义务;
(14)保守基金商业秘密,不得泄露基金投资计划、投资意向等,除《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15)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确定基金收益分配方案,及时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
(16)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8)以基金管理人名义,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行使诉讼权利或者实施其他法律行为;
(19)组织并参加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0)因违反基金合同导致基金财产的损失或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合法权益,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21)基金托管人违反基金合同造成基金财产损失时,应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23)面临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并通知基金托管人;
(26)依照法律法规为基金的利益对被投资公司行使股东权利,为基金的利益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基金管理人承诺不从事违反《证券法》、《基金法》、《运作管理办法》、《销售管理办法》、《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并承诺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止违法行为的发生。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本着谨慎的原则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最大利益;
3、不违反现行有效的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基金合同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泄漏在任职期间知悉的有关证券、基金的商业秘密、尚未依法公开的基金投资内容、基金投资计划等信息;
健全、完善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是规范公司行为,有效防范经营风险,实现公司持续、 稳健发展的主要保证,也是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标志。为此,公司建立高效运行、控 制严密、科学合理、切实有效的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风险控制的总体目标是建立一个决策科学、运营规范、管理高效和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基金管理实体。具体目标是:
(2)建立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科学合理的决策机制、执行机制和监督机制;
(3)不断提高基金管理的效率和效益,在有效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努力实现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最大化;
(4)努力将各种风险控制在规定的范围内,保障公司发展战略和经营目标的全面实施,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
(5)建立有利于查错防弊、堵塞漏洞、消除隐患、保证业务稳健运行的风险控制制度。
公司按照合法、合规、稳健的要求,制定明确的经营方针,建立合理的经营机制。在建立风险控制制度时应严格遵循以下原则:
(1)全面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覆盖公司的各项业务、各个部门和各级人员,并渗透到决策、执行、监督、反馈等各个经营环节;
(2)审慎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的核心是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公司组织体系的构成、内部管理制度的建立都要以防范风险、审慎经营为出发点;
(3)独立性原则:公司风险控制的检查、评价部门应当独立于风险控制的建立和执行部门;风险控制委员会、合规审查委员会、督察长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应保持高度的独立性和权威性,负责对公司各部门风险控制工作进行评价和检查;
(4)有效性原则:风险控制制度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规章,具有高度的权威性,成为所有员工严格遵守的行动指南;执行风险控制制度不能存在任何例外,公司任何员工不得拥有超越制度或违反规章的权力;
(5)适时性原则:内部风险控制应随着公司经营战略、经营方针、经营理念等内部环境的变化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外部环境的改变及时进行相应的修改和完善;
(6)防火墙原则:公司基金投资、研究策划、市场开发等相关部门,应当在空间上和制度上适当分离,以达到风险防范的目的。对因业务需要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应制定严格的批准程序。
(6)保障风险控制制度的持续性和有效性,制定可行的风险控制制度的评价和检查机制。
公司根据基金管理的业务特点设置内部机构,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层层递进、严密有效的多级风险防范体系:
董事会下设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负责公司内部控制的监督、审查和公司的审计工作。对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进行评价,对公司经营管理和基金业务运作的合法合规性进行监督检查,协助董事会建立并有效维持公司内部控制系统,对公司经营中的风险进行研究、分析和评估,并提出风险防范措施和建议,保证公司的规范健康发展。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基本职能为:
①协助董事会建立科学合理、控制严密、运行高效的内部控制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②审查、评价公司基金投资管理制度、市场营销管理制度、风险管理制度等各项内部控制制度的合法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
③检查和评价公司管理和资产经营、基金管理和资产经营中对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部门规章以及基金合同的遵守和执行情况,并出具评估意见或改正方案;
⑥评估公司管理和基金管理中存在或潜在的风险,检查和评价公司各项业务风险控制工作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意见;
公司设督察长。督察长作为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执行机构,对董事会负责,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的授权进行工作。
二级风险防范是指在公司投资决策委员会和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层次对公司的风险进行的预防和控制。
投资决策委员会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研究并制定公司基金资产的投资战略和投资策略,对基金的总体投资情况提出指导性意见,从而达到分散投资风险,提高基金资产的安全性的目的。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为:
监察稽核部、风险管理部在总经理的领导下,独立于公司各业务部门和各分支机构,对各岗位、各部门、各机构、各项业务中的风险控制情况实施监督。其在风险控制中主要职责是:
①根据各项风险的产生环节,和相关的业务部门一起,共同制定对风险的事前防范和事后审查方案;
②就各部门内部风险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独立地履行检查、评价、报告及建议职能;
公司各部门根据经营计划、业务规则及本部门具体情况制定本部门的工作流程及风 险控制措施,达到:
①一线岗位双人双职双责,互相监督;直接与交易、资金、电脑系统、重要空白支票、业务用章接触的岗位,实行双人负责;属于单人、单岗处理的业务,强化后续的监督机制;
②相关部门、相关岗位之间相互监督制衡。关键部门和相关岗位之间建立重要业务凭据顺畅传递的渠道,各部门和岗位分别在自己的授权范围内承担各自的职责,将风险控制在最小范围内。
(1)本公司承诺以上关于内部控制的披露线)本公司承诺根据市场变化和公司发展不断完善内部风险控制制度。
中国建设银行成立于 1954 年 10 月,是一家国内领先、国际知名的大型股份制商业银
行,总部设在北京。本行于 2005 年 10 月在香港联合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939),于
2007 年 9 月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股票代码 601939)。
2018 年末,集团资产规模 23.22 万亿元,较上年增长 4.96%。2018 年度,集团实现净
利润 2,556.26 亿元,较上年增长 4.93%;平均资产回报率和加权平均净资产收益率分别为1.13%和 14.04%;不良贷款率 1.46%,保持稳中有降;资本充足率 17.19%,保持领先同业。
2018 年,本集团先后荣获新加坡《亚洲银行家》“2018 年中国最佳大型零售银行奖”、“2018 年中国全面风险管理成就奖”;美国《环球金融》“全球贸易金融最具创新力银行”、《银行家》“2018 最佳金融创新奖”、《金融时报》“2018 年金龙奖—年度最佳普惠金融服务银行”等多项重要奖项。本集团同时获得英国《银行家》、香港《亚洲货币》杂志“2018年中国最佳银行”称号,并在中国银行业协会 2018 年“陀螺”评价中排名全国性商业银行第一。
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设资产托管业务部,下设综合与合规管理处、基金市场处、证券保险资产市场处、理财信托股权市场处、养老金托管处、全球托管处、新兴业务处、运营管
理处、托管应用系统支持处、跨境托管运营处、合规监督处等 11 个职能处室,在安徽合肥设有托管运营中心,在上海设有托管运营中心上海分中心,共有员工 300 余人。自 2007年起,托管部连续聘请外部会计师事务所对托管业务进行内部控制审计,并已经成为常规化的内控工作手段。
蔡亚蓉,资产托管业务部总经理,曾先后在中国建设银行总行资金计划部、信贷经营部、公司业务部以及中国建设银行重组改制办公室任职,并在总行公司业务部担任领导职务。长期从事公司业务,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龚毅,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北京市分行国际部、营业部并担任副行长,长期从事信贷业务和集团客户业务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黄秀莲,资产托管业务部资深经理(专业技术一级),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会计部,长期从事托管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郑绍平,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投资部、委托代理部、战略客户部,长期从事客户服务、信贷业务管理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原玎,资产托管业务部副总经理,曾就职于中国建设银行总行国际业务部,长期从事海外机构及海外业务管理、境内外汇业务管理、国外金融机构客户营销拓展等工作,具有丰富的客户服务和业务管理经验。
作为国内首批开办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业务的商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一直秉持“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不断加强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严格履行托管人的各项职责,切实维护资产持有人的合法权益,为资产委托人提供高质量的托管服务。经过多年稳步发展,中国建设银行托管资产规模不断扩大,托管业务品种不断增加,已形成包括证券投资基金、社保基金、保险资金、基本养老个人账户、(R)QFII、(R)QDII、企业年金、存托业务等产品在内的托管业务体系,是目前国内托管业务品种最齐全的商业银行之一。截至 2019 年二季度末,中国建设银行已托管 924 只证券投资基金。中国建设银行专业高效的托管服务能力和业务水平,赢得了业内的高度认同。中国建设银行先后 9 次获得《全球托管人》“中国最佳托管银行”、4 次获得《财资》“中国最佳次托管银行”、连续 5 年获得中债登“优秀资产托管机构”等奖项,并在 2016 年被《环球金融》评为中国市场唯一一家“最佳托管银行”、
作为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托管业务的法律法规、行业监管规章和本行内有关管理规定,守法经营、规范运作、严格监察,确保业务的稳健运行,保证基金财产的安全完整,确保有关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中国建设银行设有风险与内控管理委员会,负责全行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工作,对托管业务风险控制工作进行检查指导。资产托管业务部配备了专职内控合规人员负责托管业务的内控合规工作,具有独立行使内控合规工作职权和能力。
资产托管业务部具备系统、完善的制度控制体系,建立了管理制度、控制制度、岗位职责、业务操作流程,可以保证托管业务的规范操作和顺利进行;业务人员具备从业资格;业务管理严格实行复核、审核、检查制度,授权工作实行集中控制,业务印章按规程保管、存放、使用,账户资料严格保管,制约机制严格有效;业务操作区专门设置,封闭管理,实施音像监控;业务信息由专职信息披露人负责,防止泄密;业务实现自动化操作,防止人为事故的发生,技术系统完整、独立。
依照《基金法》及其配套法规和基金合同的约定,监督所托管基金的投资运作。利用自行开发的“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严格按照现行法律法规以及基金合同规定,对基金管理人运作基金的投资比例、投资范围、投资组合等情况进行监督。在日常为基金投资运作所提供的基金清算和核算服务环节中,对基金管理人发送的投资指令、基金管理人对各基金费用的提取与开支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每工作日按时通过新一代托管应用监督子系统,对各基金投资运作比例控制等情况进行监控,如发现投资异常情况,向基金管理人进行风险提示,与基金管理人进行情况核实,督促其纠正,如有重大异常事项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3)通过技术或非技术手段发现基金涉嫌违规交易,电话或书面要求基金管理人进行解释或举证,如有必要将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网上直销系统包括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交易平台。个人投资者可 以登录基金管理人网上交易平台、长城基金管家(手机 APP)和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电子 交易平台,在与基金管理人达成网上交易相关协议、接受基金管理人相关服务条款、了 解基金网上交易业务规则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网上直销系统办理开户、申购、赎回等业 务。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选择符合要求的机构代理销售本基金, 并及时在网站上公示。
注册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甲 6 号 SK 大厦 36-37 层
住所(办公地址):北京市东城区东长安街 1 号东方广场安永大楼 17 层 01-12 室
本基金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2008 年 5 月 16 日证监许可【2008】706 号文核准,
由管理人依照《基金法》、《运作办法》、《销售办法》、《信息披露办法》等有关法律、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在招募说明书或者基金管理人网站披露并不时更新的销售机构名录中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 3 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价格。
1、自 2015 年 10 月 12 日起,本基金每笔申购最低金额由 1000 元调整为 10 元(含申购
2、基金份额持有人在销售机构赎回时,每笔赎回申请不得低于 10 份,全额赎回时不受该限制。投资者每个交易账户不设最低基金份额余额限制。
3、当接受申购申请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市场情况,在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调整上述规定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1、“未知价”原则,即申购、赎回价格以申请当日收市后计算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3、赎回遵循“先进先出”原则,即按照投资人认购、申购的先后次序进行顺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交易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而不予成交。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
日),并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的申购款项本金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本基金的申购费按申购金额进行分档,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
本基金自 2015 年 3 月 13 日起对通过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与除此之外的其他投
注:上述申购费率适用于除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的养老金客户以外的其他投资者。
注:上述特定申购费率适用于通过本公司直销柜台申购本基金份额的养老金客户,包括基本养老基金与依法成立的养老计划筹集的资金及其投资运营收益形成的补充养老基金等,具体包括: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可以投资基金的地方社会保障基金;企业年金单一计划以及集合计划;企业年金理事会委托的特定客户资产管理计划;企业年金养老金产品。
如未来出现经养老基金监管部门认可的新的养老基金类型,本公司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可将其纳入养老金客户范围。
本基金的申购费用由基金申购人承担,归基金管理人及代销机构所有,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承担,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赎回基金份额时收取。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持续持有期不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赎回费总额的 25%应归基金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4、基金管理人可以在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约定的情形下根据市场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基金赎回费率。
5、当发生大额申购或赎回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履行适当程序后,采用摆动定价机制,以确保基金估值的公平性,具体处理原则与操作规范遵循相关法律法规以及监管部门、自律规则的规定。
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1+申购费率),对于 500 万元(含)以上的申购,净申购金额=申购金额-固定申购费金额
T 日基金份额净值=T 日收市后的该基金资产净值/T 日该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
本基金份额净值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4 位,小数点后第 5 位四舍五入,由此产生
的误差在基金财产中列支。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4、申购份额余额的处理方式: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购金额除以当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5、赎回金额的处理方式:赎回金额为按实际确认的有效赎回份额乘以当日基金份额净值并扣除相应的费用,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
4、基金管理人认为接受某笔或某些申购申请可能会影响或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或对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构成潜在重大不利影响时。
5、基金管理人接受某笔或者某些申购申请有可能导致单一投资者持有基金份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 50%,或者变相规避 50%集中度的情形时,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等申购申请进行部分确认或拒绝接受该等申购申请。
6、基金资产规模过大,使基金管理人无法找到合适的投资品种,或其他可能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发生上述第 1、2、3、6、7 项暂停申购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如果投资人的申购申请被全部或部分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2、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导致基金管理人无法计算当日基金资产净值。
4、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当前一估值日基金资产净值 50%以上的资产出现无可参考的活跃市场价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20%,基金管理人有权先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超出 20%的赎回申请实施延期办理,而对该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 20%以内(含 20%)的赎回申请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或巨额赎回份额占比情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所有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法,并在两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1、为了更好的保护投资人,当基金管理人认为出现可能有损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1、发生上述暂停申购或赎回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当日应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并在规定期限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公告。
2、如发生暂停的时间为 1 日,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3、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1 日但少于 2 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
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4、如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 2 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 2 周至少刊登暂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基金转换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可按规定申请将所持有的本基金份额转换为本基金管理人管理并在同一注册登记人登记的其它开放式基金份额。基金转换收取相应费用,费用详情请参见本招募说明书第十三部分“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基金管理人已开通本基金与长城久恒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泰沪深300 指数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货币市场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消费增值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长城安心回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品牌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双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景气行业龙头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小盘成长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积极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优化升级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健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核心优选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医疗保健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工资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久鑫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稳固收益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兴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环保主题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改革红利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祥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行业轮动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新优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润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益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源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鼎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稳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信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国智造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转型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创业板指数增强型发起式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嘉创新成长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收益宝货币市场基金、长城智能产业灵活配置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中证 500 指数增强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久悦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长城量化精选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之间的基金转换业务。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登记结算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定期定额投资”是指投资者可通过本基金的销售机构提交申请,约定每月扣款时间、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指定的销售机构于每月约定扣款日在投资者指定资金账户内自动
本基金管理人已通过本招募说明书“第五部分 相关服务机构”中的“一、基金份额发售机构”中列明的销售机构及本基金管理人网站上公示的销售机构为投资者提供本基金的定期定额投资服务,具体业务开通情况及办理程序请查阅相关公告并遵循各销售机构的规定。
基金登记结算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以及登记结算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本基金主要投资对象为具有高信用等级的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部分基金资产可以适度参与二级市场权益类金融工具投资,并运用固定比例投资组合保险策略对权益类组合资产的风险进行有效管理,在组合投资风险可控和保持资产流动性的前提下尽可能提高组合收益。同时根据市场环境变化,采用积极主动的组合动态调整策略,力争获得超越业绩比较基准的长期稳定收益。
本基金投资的债券包括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公司债、企业债和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中小企业私募债券、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投资于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除此以外,本基金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含增发新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投资。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本基金组合资产中固定收益类资产所占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所占比占比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香港铁算盘,且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本基金在组合投资管理中,将基金资产分为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收益资产主要投资于固定收益类金融工具,风险资产主要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以收益资产的预期收益作
为风险资产的安全垫。建立和运用严格的动态资产数量模型,在确定风险资产暴露预算(Equity Risk Budget)的基础上对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的投资比例进行即时调整。即用收益资产的现金净流入来冲抵风险资产组合潜在的最大亏损。
在收益资产和风险资产的配置上,通过对远期利率、极端市场价格等参数的预测,计算风险资产组合中不同类属资产可能发生的最大亏损,据此得到不同类属资产的可放大倍数。根据风险资产投资的盈亏状况,动态调整风险资产和安全资产的权重。
通过这种定量化的资产类属配置达到一定资产的相对安全,并获取权益类投资市场阶段性机会,从而提高整体投资组合的收益,同时限定和规避组合的下行风险(Down Risk)。
本基金将综合分析宏观经济形势、财政政策、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关系的基础上,主动判断市场利率变化趋势,确定和动态调整收益资产的平均久期,并根据收益最优化的原则,通过量化模型确定组合中收益类别资产1的合理配置。
本基金投资组合中收益资产的超额收益主要来源于久期管理策略、收益率曲线策略、个券选择、以及把握市场低效或失效情况下的交易机会。
本基金建立了债券分析框架和量化模型,预测利率变化趋势,确定投资组合的目标平均久期,实现久期管理。
本基金将债券市场视为金融市场整体的一个有机部分,通过“自上而下”对宏观经济形势、财政与货币政策、以及债券市场资金供求等因素的分析,主动判断利率和收益率曲线可能移动的方向和方式,并据此确定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上升时,建立较短平均久期或缩短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当预测利率和收益率水平下降时,建立较长平均久期或增加现有收益资产组合的平均久期。
本基金建立的分析框架包括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分析金融市场中各种关联因素的变化,从而判断债券市场趋势。宏观经济指标有 GDP、CPI/PPI、固定资产投资、进出口贸易;货币金融指标包括货币供应量 M1/2、新增贷款、新增存款、超额准备金率。宏观经济指标和货币金融指标将决定央行货币政策,央行货币政策通过调整利率、调整存款准备金率、公开市场操作、窗口指导等方式,带来市场利率变动;同时,央行货币政策对金融机构的资金流也将带来明显的影响,从而引起债券需求变动。本基金在对市场利率变动和债券需求变动进行充分分析的基础上,选择建立和调整最优久期收益资产组合。
本基金将在确定收益资产组合平均久期的基础上,根据利率期限结构的特点,以及收1本基金所列收益类别资产:现金类(银行存款、清算备付金、证券清算款等)、债券(国债、央行票据、金融债、投资级以上的公司债、企业债和次级债、可转换债含分离交易可转债、短期融资券、资产支持债券等)、银行定期存款、大额存单、债券回购、债券远期交易以及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固定收益类投资工具及其衍生工具。
益率曲线斜率和曲度的预期变化,遵循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配比原则,建立最优化的债券投资组合,例如子弹组合、哑铃组合或阶梯组合等。
本基金将通过对个券基本面和估值的研究,选择经信用风险或预期信用风险调整后收益率较高的个券,收益率相同情况下流动性较高的个券以及具有税收优势的个券。
在个券基本面分析方面,本基金重点关注:信用评级良好的个券,预期信用评级上升的个券和具有某些特殊优势条款的个券。在个券估值方面,本基金将重点关注估值合理的个券,信用利差充分反映债券发行主体的风险溢价要求的个券,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率与市场收益率曲线比较具有相对优势的个券。
在市场低效或无效状况下,本基金将根据市场实际情况,积极运用各类套利以及优化策略对收益资产投资组合进行管理与调整,捕捉交易机会,以获取超额收益。
在特殊市场环境下新券发行利率可能远高于市场合理收益率,在发行时认购新券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不同信用等级的债券存在合理的信用利差,由于短期市场因素信用利差可能暂时偏离均衡范围,将会出现短期交易机会。通过把握这样的交易机会可能获得超额收益。
跨市场套利是指利用同一只债券类投资工具在不同市场(主要是银行间市场与交易所市场)的交易价格差进行套利,从而提高收益资产组合的投资收益。
跨期限套利是指当短期回购利率低于长期回购利率时,可通过短期融资、长期融券实现跨期限套利。
基金投资中小企业私募债券,基金管理人将根据审慎原则,制定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风险控制制度和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处置预案,并经董事会批准,以防范信用风险、流动性风险等各种风险。
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未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选择时,本基金将采用公司内部债券信用评级系统对信用评级进行持续跟踪,防范信用风险。在此基础上,本基金重点关注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发行要素、担保机构等发行信息对债项进行增信。
本基金风险资产投资于权益类金融工具,即占比不超过 20%的基金资产可适度参与中国 A 股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投资,以及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等,并可持有因在一级市场申购或增发新股所形成的股票或权证,持有因可转债转股所形成的股票及该股票派发的权证或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分离交易的权证等资产。
本基金风险资产在二级市场重点投资于具备内生性增长基础或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价值创造型企业。在股票选择方面,充分发挥“自下而上”的主动选股能力,结合对宏观经济状况、行业成长空间、行业集中度、公司内生性增长动力的判断,选择具备外延式扩张能力的优势上市公司,结合财务与估值分析,深入挖掘盈利预期稳步上升、成长性发生根本变化且价值低估的上市公司,构建股票投资组合,同时将根据行业、公司状况的变化,基于估值水平的波动,动态优化股票投资组合
本基金风险资产的权证投资策略主要体现为深入分析权证标的证券基本面,在合理估值的基础上,结合期权定价模型选择市场定价合理的权证进行投资。具体包括价值发现策略、杠杆策略、波动性溢价策略、买入保护性认沽权证策略等。
本基金风险资产的新股申购策略主要体现在从上市公司基本面、估值水平、市场环境三方面选择新股申购的参与标的、参与规模和新股或权证的卖出时机。通过深入分析新股上市公司的基本情况,结合新股发行当时的市场环境,根据可比公司股票的基本面因素和价格水平预测新股在二级市场的合理定价及其发行价格,指导新股询价,在有效识别和防范风险的前提下,获取较高的低风险收益。
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金融工具的丰富和交易方式的创新等,本基金将在遵循该产品风险收益特征的前提下,积极寻求其他投资机会,履行适当程序后更新和丰富投资标的以及组合投资策略。
(1)固定收益部定期对宏观经济、市场、行业、投资品种和投资策略等提出分析报告,为投资决策委员会和基金经理提供投资决策依据;对于可能对证券市场造成重大影响的突发事件,及时提出评估意见及决策建议;
(2)固定收益部负责建立和维护公司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提供各券种的基本面情况及投资要点分析;
(3)基金经理在对经济形势和市场运作态势进行分析后,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的基础上拟定下一阶段基金投资持仓比例,明确投资组合的平均久期,在“既定久期风险调整后收益率最大化”的原则下,对个券基本面进行分析,最终确定重点持券券种,做出资产配置提案和重点券种投资方案,报投资决策委员会讨论;
(4)投资决策委员会在基金经理上报的资产配置提案的基础上,进行讨论并确定下一阶段的资产配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会议决定以书面形式下达给基金经理;
(5)根据投资决策委员会确定的资产配置决议和重点券种投资决定,基金经理负责在固定收益投资对象库中选择拟投资的券种,并制定投资组合方案;
(6)在基金经理权限内的投资,由基金经理自主实施;超过基金经理权限的,根据规定须报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执行委员或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的,须经批准后实施;
(7)固定收益部负责开发基金投资组合的分析评价体系及其他辅助分析统计工具,对本基金投资组合进行定期跟踪分析,为基金经理和投资决策委员会提供决策支持。
(2)集中交易室主管组织交易员根据有关规定对投资指令的合规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确保投资指令合法、合规,同时拟定交易计划;
(1)风险管理部负责组织实施监控措施,通过交易系统检查包括投资集中度、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禁止、投资限制、投资权限等交易情况,对投资风险进行日常监管。确保投资目标实现以及投资限制的执行;
(3)风险控制与审计委员会成员、投资总监、集中交易室主管以及监察稽核人员实施监督;
(4)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岗位定期出具基金绩效评估和风险管理报告。基金经理根据有关意见对投资组合进行调整。
本基金管理人认为选择该业绩比较基准体现了基金产品本身的投资特征,体现了目标客户群的风险收益偏好,且该指数合理、透明、公开,具有较好的市场接受度。
若未来市场发生变化导致本业绩基准不再适用,本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当时市场状况和基金投资范围及投资策略的要求调整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业绩比较基准的变更须经
本基金由于上述原因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应经投资决策委员会批准后,报中国证监会核准,基金管理人将在调整前 3 个工作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刊登公告。
本基金为债券型基金,其长期平均风险和预期收益率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本基金为中等风险、中等收益基金产品。
本基金不低于 80%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固定收益类投资品种,与较激进型的股票型基金相比,属于较低风险度的债券基金品种;同时为获得权益类投资市场的阶段性机会以提高整个基金投资组合的收益,本基金不高于 20%的基金资产可视市场时机适度投资二级市场股票和权证,也可参与一级市场新股申购或增发新股,以此获得较高的债券组合的平均收益。故其风险和预期收益水平低于股票型基金、高于货币市场基金,并略高于没有权益类投资策略的债券型基金。
本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
本基金在投资策略上兼顾投资原则以及开放式基金的固有特点,通过分散投资降低基金财产的非系统性风险,保持基金组合良好的流动性。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1)本基金组合资产中固定收益类资产占比不低于基金资产的 80%,权益类资产占比不超过基金资产的 20%;
(2)本基金持有现金或者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其中,现金类资产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
(3)本基金投资于单只中小企业私募债券的比例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4)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一家公司发行的证券,不得超过该证券的 10%;
(5)本基金财产参与股票发行申购,所申报的金额不得超过本基金的总资产,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得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6)本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的股票,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8)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持有的同一权证,不得超过该权证的 10%;
(9)本基金在任何交易日买入权证的总金额,不得超过上一交易日基金资产净值的0.5%;
(10)本基金在银行间同业市场债券回购融入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40%;
(11)本基金必须投资于信用评级为 BBB 以上(含 BBB)的资产支持证券。基金持有
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报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12)本基金持有的全部资产支持证券,其市值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20%;
(13)本基金持有的同一(指同一信用级别)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该资产支持证券发行规模的 10%;
(14)本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投资于同一原始权益人的各类资产支持证券的比例,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16)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开放式基金(包括开放式基金以及处于开放期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17)本基金主动投资于流动性受限资产的市值合计不得超过本基金资产净值的15%;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股票停牌、基金规模变动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不符合前款所规定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资;
(18)本基金与私募类证券资管产品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主体为交易对手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持一致;
(19)如果法律法规对本基金合同约定投资组合比例限制进行变更的,以变更后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制。
除上述第(2)、(11)、(17)、(18)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并、基金规模变动、股权分置改革中支付对价等基金管理人之外的因素致使基金投资比例不符合上述规定投资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
对于因基金份额拆分、大比例分红等集中持续营销活动引起的基金净资产规模在 10个交易日内增加 10 亿元以上的情形,而导致证券投资比例低于基金合同约定的,基金管理人履行相关程序后可将调整时限从 10 个交易日延长到 3 个月。法律法规如有变更,从其变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 6 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除投资资产配置比例外,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的投资比例的监督与检查自本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开始。
(5)向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出资或者买卖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发行的股票
(6)买卖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者与其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9)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如适用于本基金,则本基金投资不再受相关限
1、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表基金独立行使股东权利,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
4、不通过关联交易为自身、雇员、授权代理人或任何存在利害关系的第三人牟取任何
本基金管理人的董事会及董事保证本报告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
本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根据本基金合同规定,于 2019 年 9 月 25 日
复核了本基金招募说明书更新中的投资组合报告,保证复核内容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
本投资组合报告所载数据截至 2019 年 6 月 30 日,本报告中所列财务数据未经审计。
6、报告期末按公允价值占基金资产净值比例大小排序的前十名资产支持证券投资明细
本基金尚未在基金合同中明确国债期货的投资策略、比例限制、信息披露方式等,暂不参与国债期货交易。
10.1 本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本期受到调查以及处罚的情况的说明
本报告期内基金投资的前十名证券的发行主体未被监管部门立案调查,或在报告编制日前一年内受到过公开谴责、处罚。
过往一定阶段长城稳健增利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净值增长率与同期业绩比较基准收益
基金的过往业绩并不预示其未来表现,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以及其他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登记结算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财产账户相独立。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正常营业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营业日。
(1) 上市流通股票按估值日其所在证券交易所的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② 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新股等发行未上市的股票,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同一股票的市价估值。
③ 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所上市的同
④ 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流通受限股票,按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3) 在任何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如采用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均应被认为采用了适当的估值方法。但是,如果基金管理人认为按本项第(1)-(2)小项规定的方法对基金资产进行估值不能客观反映其公允价值的,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并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1)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
(2)证券交易所市场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以最近交易日的收盘净价估值;
(4)发行未上市债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